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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掌上智慧法院平台上线运行,该平台运用人工智能、微信多路实时视频通话、人脸语音识别等技术,通过微信公众号提供网上调解、在线立案、微信庭审、举证质证、电子送达、卷宗借阅等在线诉讼服务,并支持远程审判全流程办案。   掌上智慧法院平台包括“微诉平台”(全称“法信微诉平台”)和“掌上四中”两大类40余项服务,可为当事人、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提供移动司法服务。这是北京法院的首个尝试,也代表着北京法院实现了在线诉讼服务和远程审判流程全覆盖。  图表1:北京首个掌上智慧法院上线   北京首个掌上智慧法院上线 “互联网+司法”成为电子政务新风口   “互联网+司法”成为电子政务新风口   实际上,“互联网+司法”已不是新鲜事,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成为潮流,全国法院接连推出相关系统平台。   从201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布局“互联网+审判”的新模式开始,到2016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首次正式提出设立互联网法院的设想,并于9月形成改革试点方案上报中央;2017年6月中央最终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2017年8月18日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揭牌,集中管辖杭州市基层法院有管辖权的六类涉互联网案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成为引爆“互联网+司法”的关键性事件,短短不到半年的时间,从地方法院到中央法院,纷纷在智慧法院上做足了文章。   2017年11月16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法院启动“商事多元调解平台APP”,该平台可高效便捷地对商事纠纷特别是涉港澳商事纠纷进行远程移动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化诉讼服务。   2017年12月25日,全国法院系统首个微信立案服务平台在北京海淀法院上线运行。据报道,在微信上关注海淀法院自主立案服务号后,用户通过微信端就可以完成递交诉讼材料、身份验证、交纳诉讼费用等全部立案流程。   2018年1月6日,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导航系统”和“类案智能推送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深入推进了新时代智慧法院建设,对引领地方法院建设智慧法院起到了榜样作用。  图表2:“互联网+司法”成为电子政务新风口   北京首个掌上智慧法院上线 “互联网+司法”成为电子政务新风口   2025年电子政务市场规模有望达5700亿   对于新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尽管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但地方政府却并未停下推进的脚步,“加强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深入推进新时代智慧法院建设,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时代要求的审判运行新模式”也是十九大精神的重要指示。   从政府在电子政务的投入来看,智慧政务将迎来高速发展: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电子政务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作为“十三五”规划周期中承上启下的一年,许多项目开始陆续上马,政府IT投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增速为9%,达到657.6亿元,初步测算2017年政府IT投资在720亿元左右。  图表3:2011-2018年我国政府行业IT投资规模及预测(单位:亿元,%)   北京首个掌上智慧法院上线 “互联网+司法”成为电子政务新风口   随着我国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重视不断加强,电子政务是重要抓手。特别是十八大将信息化列为“新四化”(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之一,意味着信息化将成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核心力量之一。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预计未来5年内,电子政务仍将保持13%左右的稳定增长,到2022年或可达4456亿元。  图表4:2008-2025年我国电子政务市场规模变化情况(单位:亿元,%)

3月20日,省委常委、宜昌市委书记周霁到宜昌市信访局,看望信访干部,调研信访工作。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阅信接访包案,用活用好信访大数据,加大督办落实力度,提升服务群众水平,依法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周霁在接访大厅和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了解信访工作情况,并到各业务科室,与信访干部职工亲切交流,了解领导阅信情况和信件办理流程,查看网上信访操作流程和信访件网上督办情况。周霁对全市信访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感谢信访战线为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作出的积极贡献。周霁就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切实将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作为做好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和责任,带头阅信接访包案,依法依规、依政策处理信访问题。二是大力改善信访工作环境条件,提升服务群众的水平,让来访群众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政府的温暖。三是进一步加大信访问题督办化解力度,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效能,确保“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四是用好用活信访大数据,充分发挥社情民意的搜集、分析功能,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新华社发  治理腐败关键在于预防,预防腐败关键在于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与条件。因此,有效治理腐败必须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要使权力的行使者不能腐,就必须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建立一系列阳光制度,公开权力的内容、过程、结果以及相应的责任主体,将每个权力行使者的全部权力行为毫无保留地呈现在人民群众的视野中,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行使权力,切实解决权力运行中的“暗箱操作”问题。为此,必须充分吸收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及发展要求,通过综合改革的手段,建立完整的科学体系。具体而言,就是要从宏观上推动各领域改革、综观上建立阳光制度、微观上提高制度执行力,切实将人民赋予的权力锁进笼子,将惩治腐败前移为预防腐败。 规范权力运行,使权力行使者无腐败之机。构建“阳光示权”的长效机制,就是要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各领域内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防止权力对市场、社会、公民等的过度干预,提前化解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腐败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权力滥用的概率,减少权力行使者寻租的机会,确保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法制化,提高腐败预防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限定权力范围、缩小权力空间、减少自由裁量、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等方面的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要推动“三公”领域改革,探索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能够通过市场来解决的问题,都要采取市场化手段加以解决,割断权力在资源配置中的利益联系,以减少和避免以权谋私问题的发生。要探索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在清理规范各类社会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登记和准入制度,明晰政府管理、市场调节、社会组织服务的边界,逐步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强化社会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和保证社会自我组织、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激发社会创造活力。 建立阳光制度,使权力行使者不能暗箱操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为阳光制度的建立指明了方向。要建立阳光决策制度,不论重大决策还是一般性决策都要实行公开,公开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充分听取党委、人大、政协、纪检方面的意见,重大事项决策出台前要向人大报告。坚持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要建立阳光管理制度,采用“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形式,对各类公共事务管理的环节和程序实行公开,把决策、执行以及执行的结果向社会公开,向公众开放相关的管理信息和管理过程,使政府的机构设置、管理项目、服务领域、行政流程、办事过程、工作状态趋于“可视化”。要建立阳光服务制度,凡涉及公共服务的事项和权力一律公开。充分利用政务大厅、政府网站等平台,将公开作为服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方式,利用公开改进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知道政府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以及正在做什么等,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公共服务的不确定性,减少因信息不对称、不完备而引发的权力运行的异化和失范。要建立阳光结果制度,针对长期性、固定性的权力行使事项应坚持长期公开,针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权力行使事项应坚持定期公开,针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的权力决策事项应坚持随时公开。构建“主动公开为主,申请公开为辅”的公开机制,根据群众诉求和工作需要,随机进行集中公开、对应公开、专项公开、点题公开,使权力公开无时不有、无处不在。 提高制度执行力,使权力行使者不能恣意弄权。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仅有赖于完备的制度体系,更要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强化制度的权威性与威慑力。要注重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围绕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以及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关键点”加强制度创新,着眼于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关联性、适应性,使各项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衔接配套,增强制度的整体效能,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运行质量,不断适应反腐形势的新变化、新情况和新需要。要强化权力行使的责任追究。责任性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防范腐败必须要建立权力运行的责任追究机制,在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的同时,对用权不当、以权谋私、领导不力、监管不实的权力主体进行问责,将政治纪律问责、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相结合,做到有权必有责,使权力沿着正确轨道运行。要推进“制度+科技”,将现代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新媒体与权力制约监督相结合,把科技手段融入规范腐败防范机制的设计之中,使权力在阳光下操作、资金在网络上监管、风险在流程内控制、资源在市场中配置,减少权力运行中人为因素的干扰,不断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要加强对各级政府探索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过程中的新思路、新方法、新经验的总结与推广,适时将规律性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法规和制度,为防范腐败机制的建立提供创新思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较快发展。制定实施《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日,从在广州召开的“2012粤港ICT(信息与通信技术)年会”上了解到,2011年我国软件业务实现收入超过1.84万亿元,同比增长32.4%。据悉,201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占电子信息产业产值的比重已经从2005年的10.2%提高到了18%,从业人员已超过300万人;2011年软件业务实现收入超过1.84万亿元,同比增长32.4%,行业发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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